□見習記者李雪妮通訊員高志明陳紅梅
  東方今報焦作訊兩瓶啤酒價值僅6元錢,可換來的卻是3.8萬元的賠償和8個月的有期徒刑。近日,武陟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喬某某與他人發生爭執、故意傷害他人致人輕傷一案,經武陟縣人民法院一審作出有罪判決:被告人喬某某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,緩刑1年執行。
  2013年3月29日晚10時許,段甲與段乙相約到武陟縣三陽鄉喬某某的飯店吃飯。酒後飯飽,已是次日凌晨1時,意猶未盡的段甲和段乙,結過賬後又要了兩瓶啤酒。凌晨2時許,喬某某以飯店打烊為由催促二人離開,段甲表示只要喬某某免掉兩瓶啤酒錢,他們就會離開。因喬某某沒有答應段甲的要求,3人遂發生口角、撕拽。爭執中喬某某一腳將段甲從飯店臺階上踹下,導致段甲的右腿脛腓骨骨折。
  經法醫鑒定,段甲的骨折構成了輕傷。經法院調解,喬某某賠償被害人段甲各類費用共計3.8萬元。一鍵分享到【網絡編輯:鄭國鋒】【打印】【頂部】【關閉】
     (原標題:兩瓶啤酒引發的38000元+刑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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